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其共有的成本费用,以及分期分批开发项目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应按多个或分期分批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确定属于清算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 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5-22 四、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 对于未分别核算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3.25 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1] )(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 三、关于综合开发项目可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问题 对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30号)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附表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和附表7-1《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汇总表》一并作相应调整(见附件1、2)。 四、关于建筑物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 穗地税函[2013]17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8.29 三、停止执行兼有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开发项目中对非住宅按1.4倍系数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对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30号)细化的土地增值税审核的附表5(与收入相关的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和附表7-1《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汇总表》一并作相应调整(见附件1.2)。 穗地税发[2013]152号:广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3年12月27日 十五、关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的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单位内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得在其他分期项目中计算分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的,按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各清算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穗地税函[2012]19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2年11月30日 六、关于扣除项目分摊计算问题 穗地税函[2008]342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10-20 十、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各清算单位扣除项目计算分摊方法一致性问题 穗地税函[2010]170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08-27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不同的项目所共同拥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先按不同项目占地面积计算分摊,再按清算项目内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穗地税函[2008]342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10-20 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 内地税字[2007]8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3-22 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丽地税政[2007]87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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