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八、关于单栋建筑物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成本扣除问题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第十八条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按核实的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并遵循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与取得收入的面积相配比的分摊原则。对于商住综合楼,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商铺与住宅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鄂地税发[2008]2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12 第十七条对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的确定。对清算项目中必须建造的,但不能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如居委会(或社区)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于各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对公共设施的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五)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鄂地税发[2008]2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12 六、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鄂地税发[2013]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2013年3月20日 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 闽地税发[2005]19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10-20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赣地税发[2008]7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8-6-3 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 闽地税发[2008]6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4-7 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 (二)计算总层高系数面积 (三)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在不同类型商品中分摊 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配办法 榕地税发[2008]10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6.25 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桂地税发[2008]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3-27 五、关于清算项目划分类别及成本分摊计算问题 桂地税发[2008]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6-3 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 京地税地[2008]9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8-4-18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京地税地[2007]13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4-9 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括不同商品房类型的,应将整体项目作为清算对象。如需在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清税面积与未清税面积之间分摊成本的,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京地税地[2007]3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8-15 三、关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税,基础设施费如何分摊的问题。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20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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