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 川地税发[2007]2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2-27 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 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计算并分摊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的方法。 2、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在清算申请中明确,是否分别核算增值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况相应处理。 皖地税函[2007]3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6-14 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 温地税政〔2006〕206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1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 黑地税函〔2010〕3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5-19 第十六条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的设施包括: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共公共厕所等。其他公益性设施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有不同开发项目,应按其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增值额,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黑地税发[2007]1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2-29 (三)纳税人开发综合商品房,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按《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再按不同的开发项目的销售比例划分增值额后,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后,计征土地增值税;或按已建筑面积占应建筑面积分摊,计征土地增值税。 黑地税发[2005]94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5-12-31 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6-6-6 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4.10 三、关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4.10 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纳税人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未分别进行财务核算的,可根据平均成本分摊法分别核算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土地增值额,即根据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乘以相应的房产建筑面积,分别确定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十三、同一清算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11-11 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配套建造的公共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部分,直接计入相关成本,不进行分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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