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怎样填写?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辆小汽车,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甲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可是甲公司去税务局认证时,税务人员说这份发票不得认证抵扣,并说这一栏需要填写税号才可以抵扣,请问,可有税法依据?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填写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提醒纳税人,机动车零售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税控版机动车发票如发生以上此种情况,且发票隔月、车辆已上牌缴税后需“冲红”重新开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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