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关于金融企业,国家规定按照贷款余额,可计提1%的呆账准备金,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按关注类贷款计提2%、次级贷款计提25%、可疑类贷款计提50%,损失类贷款计提100%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金融企业这两政策如何掌握执行问题 对金融企业按照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按1%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对所有金融企业适用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根据贷款风险种类不同,特别指定了相关的税前扣除标准,金融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在执行本文件之前,已计提了1%的贷款损失准备,可按该文件规定的相应比例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不得重复提取。 二十、关于劳动保护费的支出范围问题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一般是指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保护支出属于非现金支出,应坚持凭据报销。 二十一、关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购进货物,而未及时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超过汇算清缴期仍未取得发票,则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二、关于申请注销企业是否进行清算及填报清算报表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因日常事项需申请注销,应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需进行清算的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条款废止] 关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中企业资格的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规定了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由原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改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主营业务占70%的标准没有改变。 宁国税发[2009]38号规定,鼓励类内资企业由自治区发改委确认,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责的调整,对内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资格确认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确认;内资工业企业的资格确认是由自治区工业经济信息委员会负责确认,并出具鼓励类确认证明;外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 二十四、[条款废止]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中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对于用于研究开发的间接费用,是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的。 二十五、[条款废止] 关于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实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同时做研发之外用途加计扣除问题 对即用于研发又用于日常业务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企业应按照用合理的方法,对相关的折旧及摊销进行分配,对于不能提供准确合理依据的折旧及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十六、[条款废止] 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享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内设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以内设分支机构不能享受新设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七、[条款废止] 关于企业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摊销的计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调整其与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之间的差额,作为纳税调增。 二十八、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08]93号文件)有关时间的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9日成立的企业,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08]93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8]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以上问题,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各地在执行中应以明确规定为主,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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