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4]738号 2015-01-0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需要,现将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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