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4]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1-02
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4]738号         2015-01-0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需要,现将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12月1日后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品资源税时,须使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在申报缴纳其他矿产品资源税时,仍使用我省现行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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