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成品实际上系福利企业所生产。两个关联企业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仓库、工人、设备、场地共用,只是人为将产成品根据该企业开具发票量的多少分配到两个企业帐务上去。购进的应该是产成品而非半成品,违反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规定。
五、人为调节购销而迟做、少做收入。由于间接出口的外贸产品,结算形式大多是货先发出,待外贸公司通知其开具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款时方开具发票入帐反映收入。再加上发出产品须经外贸公司质量全检,方能确定各品种的开票数量,故亦未能及时记收入,另外,设立的门市部少做收入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着。
据此,该企业因上述因素,未及时开票或少做收入,至评估时(11月底)共计178.63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37 万元,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后,实际应纳28.21万多元,已限期入库。对其购进名为半成品实为产成品的非自产品部分的专用缴款书退税申请49万多元,不予审批退税,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对其关联企业之间有意偷逃税行为依法移送稽查进一步作关联检查。
此案看似简单,但问题的发现却费了一番周折,暴露出的现象着实令人深思。
一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亟待加强和提高。虽然财务管理是企业份内事,但作为税务机关,亦需精通其财务管理的环节内容,加强服务,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堵住税收偷逃的客观漏洞。
二是法人代表与财务人员、企业的产、供、销与财务之间的衔接要畅通。出于利益的驱使,企业法人代表与财务人员之间的衔接存在利益上的分歧,沟通不畅,尤其是内部产、供销与财务脱节,弱化了财务监控的功能,导致帐册过于简单、帐册不全、假帐现象较严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因此,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各环节尤其是财务管理环节的衔接沟通、信息制约及反馈,增强财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联评联查。几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老偷逃税手法在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又蔓延之势,相互间为人调节各期的购销、价格、产品、材料、人工的发生额及余额,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变通套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收,因此,必须切实加大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调查、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办法,实时加以监控、备案和查处,建立起关联企业信息比对数据监控系统,规范相互间的独立核算和业务往来,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政策的正确、公正、公平执行。
四是金税二期、三期的进一步完善和“一窗式”管理票表的实时稽核比对,基本杜绝了已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现象。但当前干脆不开票、迟开票、少报、不报、迟报收入问题却日益凸出,且较普遍,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针对新征管模式下偷逃税的主要手法,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评估、稽查等征管措施,及时预警、处理,以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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