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沙漠公路防护林生态工程管护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新地税函[2011]236号 2011-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有关“开展的电力、水源井及水泵和排灌设施等灌溉系统的维护及其他业务,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应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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