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仅仅应当坚持其传统功能定位——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权,更应从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纠纷的角度出发,实现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与国家税权的平衡。 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是实现这种平衡的关键。法院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严格抑或宽松——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若干关联性因素的权衡,司法审查的方法则可以按照形式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以及实质合法性审查递次展开。 【关键词】 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文章出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