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那么扣除时是否必须为同一项目?增值税难道是以施工项目为单位来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预缴税款政策设置主要是考虑施工项目增值税地区财政利益差异问题,该政策设置并不影响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申报纳税。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人,其每一期应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预缴的增值税。在计算申报缴纳上述增值税时,是以整个纳税人为范围的,而不是以某一施工项目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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