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征免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15]140号 2015-07-20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15〕5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博天糖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签订业务转让协议,将博天糖业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该业务转让的收款方为博天糖业有限公司。 此项交易的实质是博天糖业有限公司将其赤峰分公司整体转让给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并不属于企业兼并的情形,不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予以减免。此项交易涉及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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