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是否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

来源:十堰中汇 作者:十堰中汇 人气: 时间:2017-09-15
摘要:问 我公司投资A公司,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6年,A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进行计量,当被投资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之间的变动,而总的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变化,因
 
我公司投资A公司,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6年,A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进行计量,当被投资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之间的变动,而总的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变化,因此,不会影响到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投资方无需做账务处理。
 
请问,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投资方是否在转增当期申请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论投资方在会计上是否确认为投资收益,均应当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的当期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投资方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时一般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被投资企业作出转股决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