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要素处理的税会差异——费用 会计准则: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针对成本的核算设置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针对费用的核算设置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 针对税金的核算设置了“营业税金和附加”和“所得税费用”科目 针对损失的核算设置了“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所得税准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践中,产品的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税法规定:比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概念范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发生的费用中,有的构成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成本,只有那些销售出去并在纳税申报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商品的成本才能予以扣除。 三、销售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 “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业务宣传费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上的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可以据实列支。但是按税法的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有合法、真实的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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