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此次个税修法除了劳动性所得的综合计征和五项专项扣除外,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虽然我国现在差不多是全世界富人最多的国家,但从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来看,六成以上的个税来自工薪所得。这主要是偷税、逃税、漏税和避税造成的。到底有多少应该征收的税收由此流失,自然是一个不太可能准确统计的数字,但有专家经过估算,认为近些年每年流失的个税税款可能高达6000亿元之多。偷逃税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有明文,这里不做讨论。这里要说一下避税问题。 所谓避税,就是纳税人通过钻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合法地规避其纳税义务,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避税虽然并不违法,但也不符合国家的利益,而且,某些人的避税行为,必然加剧其他人的税负,在纳税人中没有公平地分摊税负,对税收公平造成巨大伤害。 目前我国个税的大量避税现象,首先是由于个税法律本身不完善不周密造成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分类计征,而不同类型的所得,其税率是不一样的;又由于我国个税的某些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同一种所得,数额不同,税率也是不一样的;还由于,同样数量的所得,有些所得是按次数计征,有些是按月计征,有些是按年计征,按不同方法处理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避重就轻当然是不可避免了。比如说,现行所得税制度下,同样是一笔收入,劳务所得、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红利所得的税率扣除都不一样,而这些不同的所得,并无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在其中进行腾挪转化是可以办得到的。所以说,在分类计征模式下,不同类别的所得对应的不同税率尤其为规避纳税大开方便之门。 除了税法自身的漏洞外,税法实施中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也是避税的门道之一。前些年,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效益良好的央企,给职工的福利之一就是大量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基金是个税的基本扣除项目。一些企业给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超过工资额。由于这些企业工资较高,员工个税本来就在较高的边际税率上,工资越高,节税也累进性地提高。此种做法由于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个税流失,有关方面限制了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此种避税方法才大大减少。此外,一些地方进行税收竞争,争相出台个税奖励和个税返还等政策,吸引富人前来纳税。如一些地方规定,在当地注册公司者,对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最高奖励额达到地方留成部分的90%。这种政策吸引了大批外来高收入人士,他们只要注册一个空壳公司,把巨额收入对应的个税缴纳到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又将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的绝大多数税款以奖励的名义返还个人。在富人的各种避税行为中,这种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地方优惠政策而进行的规制行为更为常见。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个税普遍的避税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周密不完善,以及各种优惠政策造成的税收漏洞,给避税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应对避税的最好办法,当然是完善税收法律,如将目前分类计征的模式,逐步改为分类和综合计征模式。综合计征模式有利于克服分类计征模式下,纳税人利用不同类别下的不同规定进行的避税行为。除此之外,在税法的实施中,要尽可能减少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堵塞漏洞。 法律漏洞和优惠政策给富人避税提供了机会,而富人因为所得丰厚,且面临更高的边际税率,所以往往舍得投入巨资,雇佣顶级税务筹划专家,进行无比复杂的运作,巧妙地将应该缴纳的税收最小化。其所采用的手段千变万化,令人眼花缭乱。由于避税本身并不违法,因此,通过立法规制避税行为变得相当棘手。富人避税办法可谓五花八门,很难对每一种做法都进行有效的立法规制。不过避税行为目前已经发展出一些典型做法,如关联交易(也就是不按独立交易原则)避税和利用境外避税港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这些典型的避税行为,已经被国际上普遍认为是需要规制的避税行为,逐步发展出一些比较成熟的被普遍接受的反避税措施。所以,个税修法中特别提出相应的避税条款,并提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虽然个税修法草案增加如此条款,但这种规定显然非常笼统和原则,表述比较模糊,一些关键词如“不合理商业安排”等,不够准确清晰。尤其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其“合理方法”仍然需要法律给予尽可能清晰和准确的规定,以防止在实施中被执行部门滥用。总之,国家反避税与纳税人合理节税之间要有一个恰当的平衡。一方面,富人利用自身税收筹划优势进行避税造成纳税负担不公平以及税收流失,对此予以立法规制是非常重要的。但另一方面,避税毕竟是不违法的,合理节税也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如果税务机关被赋予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力,反避税也可能会损害纳税人利益和合法选择。所以,反避税最根本还是要坚持法定原则,首先在立法环节,要把明晰准确的条款制定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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