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41号 2004-03-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