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950号 2000-11-24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陕西、青海、四川、湖南、贵州、河南、山东、云南、福建、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关于2000年收取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中水电财经[2000]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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