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商品转让概念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意: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二、纳税义务时间与发票开具 问题1、怎么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问题2、怎么开具发票? 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三、销售额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2019年10月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买入价为600万元。当月卖出其中的40%,发生买卖负差15万元。同年12月,卖出剩余的60%,卖出价为400万元。该企业2019年12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 12月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抵减10月份发生的买卖负差。 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0-600*60%-15)/(1+6%)*6%=1.42万元 四、下列情况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提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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