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工发[2021]3号 南昌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0
摘要:主管工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小微企业工会申报的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南昌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审批后,向社会张榜公示。

南昌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通告

洪工发[2021]3号       2021-3-30

  为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21]3号)的要求,对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赣江新区直管区)依法缴交工会经费的各类小微企业成立工会组织后,可申请由主管工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对象

  全市范围(不含赣江新区直管区)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且工会经费依法缴交至南昌市总工会的各类小微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支持政策的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返还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小微企业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和职工活动。

  二、申请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登录“南昌市总工会”官网(网址:http://www.ncszgh.gov.cn/),点击“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浮窗,按照要求提交并上传以下材料,不支持线下申报。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2.成立工会批复文件;

  3.工会经费缴费证明;

  4.一年内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年度工资发放表;

  7.《南昌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见附件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

  主管工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小微企业工会申报的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南昌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审批后,向社会张榜公示。

  三、返还业务办理时间

  缴费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业务办理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

  缴费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业务办理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逾期不再办理返还业务。

  四、政策咨询电话

南昌市总工会 83868362 南昌县总工会 85717870
进贤县总工会 85666393 安义县总工会 83422815
东湖区总工会 87838049 西湖区总工会 86589762
青山湖区总工会 88113051 青云谱区总工会 88480627
新建区总工会 83746003 红谷滩区总工会 83839665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委员会 83813976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委员会 88161673
湾里管理局工会联合会 83760806

  附件:

  1.各行业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表

  2.南昌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

南昌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2

南昌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

  企业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所属行业
1.农、林、牧、渔业□;2.工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商务服务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年营业收入  
已缴经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申请返还经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提供资料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成立工会批复文件□
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证明□ 一年内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年度工资发放表□
 
单位工会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本企业工会意见 (工会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工会财务部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工会负责人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企业承诺: 申请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单位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企业公章)
 
备注
 

  填报说明: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申报单位所填写数据应确保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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