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财税[2003]917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0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与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条款废止]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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