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 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见附表) 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财税[2008]47号文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这样,在调整《目录》时不必修改实施条例,从而使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活高效。 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的《目录》,与被其替代的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相比,主要有两方面变化: (二)将综合利用的资源及相应生产的产品精简整合。 2.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重新整合 3.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重新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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