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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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2
摘要: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情形
(一)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未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08]47号文,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
财税[2008]47号文规定: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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