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深圳某化妆制品厂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人员1999年6月对该厂纳税检查时,在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该厂销售收入时,发现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账户的对应关系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户,核实是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用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的错误分录。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了解其实情是,该厂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为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厂领导授意财务人员将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记入生产成本,于销售时一次扣除,以此减少收入,少纳税款,增加利润。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类似上述作法6笔,少记销售收入12.5万元。 在检查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与护肤护发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妆品,记入“产成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内。经逐月审查结转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共查记入的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14万元(成本额)。顺着线索追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消费税金计算单,核实企业已将上述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售出15万元,其中产成品为10万元,并已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该厂将化妆品混入护肤护发品中,按护肤护发品交纳消费税,属错用税目率问题。应按化妆品的税率计算补缴消费税。其应补的税款为3.3万元(150000×30%-150000×8%),将尚未售出错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调入“化妆品”明细账内。 该厂共应补缴税款7.05万元(37500+33000),因属有意行为,故对该厂的行为定为偷税,可以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补款税款及调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将记入包装物包装盒转入“原材料”账户,并相应调整有关账户 借:原材料 ②调增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成本 125000 ③补缴消费税税款 借:应交税--应交消费税 70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0500 ④调整“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 借:产成品--化妆品 5000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一)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三)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四)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五)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六)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