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二)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案例] 深圳某化妆制品厂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人员1999年6月对该厂纳税检查时,在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案例] 深圳某化妆制品厂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人员1999年6月对该厂纳税检查时,在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该厂销售收入时,发现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包装物  20000

  账户的对应关系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户,核实是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用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的错误分录。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了解其实情是,该厂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为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厂领导授意财务人员将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记入生产成本,于销售时一次扣除,以此减少收入,少纳税款,增加利润。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类似上述作法6笔,少记销售收入12.5万元。

  在检查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与护肤护发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妆品,记入“产成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内。经逐月审查结转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共查记入的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14万元(成本额)。顺着线索追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消费税金计算单,核实企业已将上述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售出15万元,其中产成品为10万元,并已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化妆品所用的包装盒,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化妆品不应按扣除包装盒成本的销售收入金额计算税金。该厂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12.5万元包装成本,应补记销售,并补缴消费税3.75万元(125000×30%)(其他应补税款略)。购入的包装盒属原材料,应将记入“包装物”账户尚未使用的数额,转入“原材料”账户。已领用正处于生产中的应增调生产成本。对已转入“产成品”账户尚未销售的产成品,应按耗用的包装盒成本增调产成品成本。

  该厂将化妆品混入护肤护发品中,按护肤护发品交纳消费税,属错用税目率问题。应按化妆品的税率计算补缴消费税。其应补的税款为3.3万元(150000×30%-150000×8%),将尚未售出错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调入“化妆品”明细账内。

  该厂共应补缴税款7.05万元(37500+33000),因属有意行为,故对该厂的行为定为偷税,可以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补款税款及调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将记入包装物包装盒转入“原材料”账户,并相应调整有关账户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生产领用)
    产成品(调增未销售的产成品成本)
   贷:包装物

  ②调增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成本  12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5000

  ③补缴消费税税款

  借:应交税--应交消费税  70500
   贷:银行存款    70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0500

  ④调整“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

  借:产成品--化妆品  5000
   贷:产成品--护肤护发品  5000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一)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三)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四)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五)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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