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1]45号 1991-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凡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缴收入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后不再区分预算内、预算外;对历史原因而形成的、目前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交企业,要创造条件,尽快纳入预算,由工交处统一管起来。国营企业财务报表要包括这些企业的有关数据。请你们按此原则,对目前尚未纳入预算的国营工交企业进行清理,尽快研究和确定这些企业的财务体制,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统一管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1991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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