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丽地税政[2008]23号 2008-01-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内容废止。 2.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中“(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内容废止。
[部分废止]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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