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2]556号 2002-8-2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一、[条款废止]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凭区劳动部门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区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15元;税务登记框工本费20元照常收取。 二、[条款废止]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失业人员需提交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或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业户公章。受理开业税务登记的人员需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给申办人员。 三、[条款废止]征管单位在录入征管软件时,需在“补充资料”备注栏中注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字样并做册登记。 四、[条款废止]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业户及其他业户领购《发票领购簿》,从2002年9月1日起,全部免收工本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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