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烤烟收购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8]19号 1998-1-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烤烟购销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玉地国税发[1997]30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烟草公司收购烤烟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批复如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买价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以及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及随征的地方附加。因此,对烟草公司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烤烟准许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款项为其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收购价款和收购环节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及地方附加;间接支付的费用和支付给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单位的款项一律不准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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