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5]112号 2005-02-07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发[2007]21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六)》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三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不冲减其定期定额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均视为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一律按规定征税。 三、[条款废止]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时,不需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的清算。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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