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07]213号 2008-8-19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残疾营销员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直发[2007]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残疾人的管理机构,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69号)中“残疾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规定已不适用。故明确为: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各级残联管理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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