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8]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0
摘要:为规范我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8]150号        1998-07-10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国家税局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全区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管理工作,并直接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转办、催办与查处。

  第五条 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局)都要设立举报中心,负责本级举报案件的受理与查处工作。

  第六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按规定的程序受理、处理、管理举报材料;

  (三)负责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以及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负责举报案件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归档;

  (六)根据举报奖励制度提出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方案、数额;

  (七)定期填报(举报案件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举报中心要设立举报信息,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办公(通信)地地,邮政编码.尽可能地拓宽举报渠道,为举报人提供举报便利。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包括一切涉及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的形式。举报可以采用书信、电话、口头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可以接受的方式。

  第十条 举报受理。举报中心要设专人(专职或兼职)受理举报。不管任何形式、方式的举报都应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真实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得到尊重步为其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地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十一条 受理的管理办法:

  (一)书信举报应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接到书信时间,举报主要内容,举报人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口头举报,应将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举报时间,联系地址询问登记清楚,详细记录所举报的情况,经举报人核对(不识字的可向举报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三)电话举报。应详细询问电话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举报的内容,如实地做好记录。并尽可能利用电话录音。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举报中心办理后,由稽查局(分局)统一归档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分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各类税收举报案件,应当报稽查局(分局)领导批准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视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为:本级查办,转下级查办,共同查办。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经稽查局(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按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处理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分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分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举报案件要从严从速查处,查处情况造册登记,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凡属举报案件查出的偷骗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律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达立案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实行有奖制度,举报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办理。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移送纪委、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倭、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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