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114号 2000-06-26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在青岛市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由青岛分公司财务部统一到地税一分局办理领购手续。对其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青岛分公司应单独记录。 二、青岛分公司所属平度支公司、即墨支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及胶州支公司所使用的发票,由各支公司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青岛分公司财务部领取。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在核发发票时,要将核发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起讫号码等内容认真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各支公司领回发票后,应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按照省局的要求,各种发票上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四、对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五、按照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各种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如下: 1、保全补费发票每本10.80元; 2、续期保险费发票每本10.80元; 3、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每本12.00元; 4、团体保险发票每份0.18元; 5、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每份0.18元; 6、保险费自动转帐发票每份0.18元; 7、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每份0.18元; 8、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9、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10、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每份0.22元; 附件: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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