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6]20号 1996-09-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逐步形成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新模式,各市地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针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二、建立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收征管档案备案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的税收管理,逐步实行私营企业、个体大户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的规范管理模式,及时掌握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的税源变化情况,省局将建立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收征管档案备案制度。月均缴纳税款在20,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月均缴纳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各市地国税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备案情况表》上报省局。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地的个体大户备案标准。 三、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务稽查,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在7月份开展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检查成果,针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要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收的税务稽查,使日常检查与专项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堵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漏洞。同时,还要狠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社会反响强烈的个体大案要案,各级国税机关都要认真处理,并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要建立大案要案的报告制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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