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联社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71号 200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后,部分供销联社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没有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的供销合作社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省局黑地税发[1997]第2号文件的规定预期办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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