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8]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07
摘要:如果工程设计费中包含有技术秘密,专利的工艺设计及技术资料费,这部分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两者划分不清的,对收取的全部工程设计费均按“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8]225号       1998-12-07


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报[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外国公司(企业)向我国企业收取的工程设计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工程设计费中包含有技术秘密,专利的工艺设计及技术资料费,这部分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两者划分不清的,对收取的全部工程设计费均按“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取得的技术秘密费、专利费、决窍费及服务取得的款项,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缴纳营业税前该外国公司已被有关单位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该外国企业和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

  三、建安企业收取建设单位的罚款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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