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有关纳税服务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纳[2003]457号 2003-08-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我市地税系统为做好纳税人的防护工作,采取了纳税服务的应急措施。当前,我市抗击“非典”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246号)中规定的有关纳税服务措施执行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在防治‘非典’期间,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事项,一律暂由各区县局、各分局代市局行使审批权,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局备案。”和“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期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 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恢复执行原税务登记制度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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