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粤税三字第2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5-08
摘要: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副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89]粤税三字第26号          1989-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二、五、七条废止,第八条“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具体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

  二、[条款废止]关于自收自支及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免土地使用问题

  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九年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划分,按省财政厅[89]粤财行字第20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由市、县税务局在《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审查批准。

  四、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1、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局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市、县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房改前房产管理部门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条款废止]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使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副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部分废止]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附件: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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