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号 1999-01-05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函[2002]9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营业税的请示》(穗三发字[1998]1167号)收悉。对广州市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管网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处理,是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21号《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比照执行的。但现在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102号文明确了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省地税局以粤地税发[1998]338号文明确了自来水增容费不征营业税,实际上对广州市煤气公司管道煤气管网初装费原比照执行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对广州市煤气公司管道煤气管网初装费,同意从1998年1月11日起不征营业税。 此复。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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