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3]25号 2003-01-2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52元,月平均工资为1154元。 2.200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154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2]411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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