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62号 2000-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1、殡仪馆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接尸送尸费,扛尸费,防腐费,消毒包扎费,化妆费,更衣费,礼厅出租费(包括殡殓罩,床围费,围花费,电子荧屏费,空调费,背景装饰费,特色镜框费,纸、娟花圈出租,盆景出租,礼厅加班费,彩匾,高档尸床),尸体火化费,纳骨费,认尸费,骨灰寄存费,观遗体进炉费,等灰加急费,入殓服务费。 2、公墓、骨灰堂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管理费。 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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