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医疗保障局 临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减征政策落地。自2020年2月起,对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变,实行统帐结合,参保企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比例不变。对已经缴纳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减征政策顺延1个月。 二要做好政策衔接。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要做好基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四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临汾市医疗保障局 临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2020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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