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4]108号 1994-08-05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会[1995]17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1995年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于1994年4月14日所发的沪财会[1994]11号文件《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系列之间的平衡,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该文附件一《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作如下的修改和补充通知: 一、《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款修改为: 1、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大专以下学历,男同志须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才能破格推荐;否则,须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过会计专业大专程度进修或培训8门课以上的,则可暂予免试);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3年成绩为优秀者。 非财经专业的大专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最低限度为15年以上: (1)大学双专科毕业; (2)在会计岗位上的全国、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主要代表; (3)现在会计高层次岗位(大型企事业总会计师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正副处长)任职的。 个别专业工龄不到20年,而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岗位设置非常急需,经区、县、局职改办专题报告,并经分管局长签注意见,也能破格推荐。 二、经过上述修改后,如需报送材料的,务请在10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给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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