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336号 1995-7-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管理,严肃财经法纪,整顿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精神,规定我市驾校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成人教育局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驾校均应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执其批准成立的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法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本市驾校收取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培训费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结算凭证。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市驾校首次购领《服务业专用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有关部门批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购领手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其《购领发票类别鉴定卡》,以后凭此购领《服务业专用发票》。 四、本市驾校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本市驾校统一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的工作,对用票不规范的驾校要及时纠正。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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