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13
摘要:为此,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逐步建立不执法和懈怠执法的监督和追究制度,加强税法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13号         1995-06-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在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得以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促进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就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一起,构成了我国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体系框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作为地方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征纳关系,加强廉政建设。为此,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我局在今年内对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同志进行的培训,《国家赔偿法》将列为培训内容之一。各地亦可采取聘请法院、法制局等单位熟悉《国家赔偿法》的人员进行讲课。以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自觉性。

  二、建立处理赔偿事务的工作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5]30号)精神,我区地税机关具体办理地方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工作,拟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全区县(市)以上地方税务局设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增挂“税务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审查税务行政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处理意见;(3)就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代表所在税务局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行政赔偿事务的活动;(5)了解、研究地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本地区地方税收执法工作的建议。自治区区辖市地税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暂不设立赔偿事务办公室,市内各城区的税务行政赔偿事务由市局设立的赔偿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执法活动,提高地方税收执法水平

  地方税收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但直接关系到税法的严肃和地税机关的社会形象,而且关系到行政赔偿责任的大小,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为契机,切实改善地方税收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为增强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划清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界限,把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等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已经建立的各岗位责任制规范,对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税收执法岗位责任制规范。

  (二)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查备案工作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此,各地要按照桂地税发[1995]80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岗位责任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确保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不因违背国家统一税法和超越权限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引发税务行政赔偿案件。

  (三)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和税收执法重大问题督查制度。在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市还应制定重大税务案件事前事后审查和税收执法重大问题督查试行办法,明确本地重大税务案件和税收执法重大问题的标准和上报审查、督查程序,为全区建立相应制度提供经验。

  四、注意防止出现害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敢严格执法的倾向。

  税收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税法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二是要切实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为此,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逐步建立不执法和懈怠执法的监督和追究制度,加强税法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五、抓紧建立具体处理税务行政赔偿事务的各项工作制度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中,还有一些必要的工作制度需要制定,如具体办理地方税务行政赔偿事务的工作规程,全区地方税务机关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包括赔偿费用追偿的条件和标准)等。我局将尽快拟定有关工作制度下发执行。为便于操作,在有关制度出台前,各地受理、审理纳税人等的赔偿请求的程序以及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可暂按《行政复议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处理赔偿事务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请示汇报。

  各县(市)地税局,应利用各种形式及时将《国家赔偿法》贯彻落实到所属基层征收单位,各地、市地税局务必在8月15日前综合本局及所属各县(市)地税局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法规宣传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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