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109号 2003-08-1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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