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四会市永盛酒厂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506号 2009-09-01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对四会市永盛酒厂生产的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及时跟踪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9月1日 附件2: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生产企业名称(公章):四会市永盛酒厂 填报时间:09.08.27单位: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
说明: 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净含量。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本表第5栏“成本利润率”为2008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销售单位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7栏“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按降序排列。 8.本表第8栏“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该规格白酒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销售收入。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备注栏注明销售单位名称。 关于核定我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设立存在关联性质的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办法》中规定,单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出厂价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报税务总局核定;单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出厂价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由省国税局核定;出厂价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暂不核定。 四会市永盛酒厂上报的一个品种白酒需由省局核定价格,按我们拟订的核价原则,出厂价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现行出厂价核定,低于60%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按这一原则,我们拟订了四会市永盛酒厂上报的一个白酒品种的核定出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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