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4]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15
摘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动用抵扣的计算、申报、审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方都不得擅自变通和扩大计算和抵扣范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4]24号         1994-09-15

  实施新税制后,国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部分可以按季度抵扣,由于企业期初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审核难度大,其计算是否正确和抵扣是否符合规定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针对当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了严格增值税管理,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省局就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征税款和动用抵扣税款情况重新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实。有关清理审核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详见附件一。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动用抵扣的计算、申报、审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方都不得擅自变通和扩大计算和抵扣范围。为便于各地在清查核实中掌握政策依据,省局将国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的有关规定整理于后,详见附件五。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抵扣申报,必须建立和健全审核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因动用年初存货而申请抵扣已征税款时,必须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经税务专管员审核加具意见后,由税务所长(分局长)复核,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抵扣。

  四、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1.不按本通知附件一《关于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的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报的,或者自查自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仍发现有意弄虚作假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或虚报动用数额的。

  2.会计帐册及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实提供期初存已征税款和动用数额的。

  3.一般纳税人经营符合规定按征收率征税的项目。

  4.以空转或票换票方式销售的货物,即:无资金结算无实物移动的存货销售,或销售后再购回”的货物。

  5.不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款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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