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木制品及柳、藤、竹、草、芒制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函 粤国税函[1996]373号 1996-08-30 你公司[96]粤土出财字第024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货物征税范围的注释,木制品及柳、藤、竹、草、芒制品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对你公司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我局也有向总局反映,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各省无权调整货物的适用税率。因此,你公司要求我局在省内将木制品及柳、藤、竹、草、芒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意见是不适宜的。对你公司反映的因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所出现的伺题,建议你们通过省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反映。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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