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238号 2008-05-1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8]4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加快行业发票统一印制步伐,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组织印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并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等企业在我省加油站推行机具开票的情况来安排印制计划,避免发票积压造成浪费。 此复。 附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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