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34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348号        2008-09-28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我市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由市局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二)企业端升级

  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自行使用光盘进行升级(光盘由航天信息公司在对企业进行培训时免费提供),或直接登陆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服务区——软件下载”模块内下载升级软件使用。对极少数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的企业,由服务单位(航天信息公司及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同)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2.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需要企业携带开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行完成开票金税卡的系统加载,再安装新版开票系统。升级过程包括暂停开票业务、抄报已开具发票数据、退回剩余发票、携带开票计算机加载金税卡、重新安装新版开票系统、重新领购已退回发票等环节。

  3.对于主机共享系统企业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由服务单位上门完成升级工作。

  二、关于系统培训

  市局已于9月27日对各单位的师资(包括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对企业的操作培训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安排税收政策宣讲师资、培训地点、培训班次及相关设施等。服务单位负责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免费提供系统操作的培训师资、免费发放升级光盘等。

  各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同时应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确保企业能按要求参加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三、《通知单》管理

  (一)2008年10月1日起,在各单位负责分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源管理科设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和审核检查岗。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开具、管理《通知单》。对《通知单》在开具校验、报税核销过程中发现异常信息的,由审核检查岗进行核查处理。

  (二)由于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目前尚未对超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单》实现有效监管和控制,因此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在开具《通知单》之前,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单》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无认证记录的发票应要求企业提供发票原件进行校对,发现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出具《通知单》。

  (三)申报征收岗在认证子系统中做存根联补录时,对于补录的红字专用发票,在解密认证通过后,如红字专用发票有对应的《通知单》,则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输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知单》16位号码。

  (四)《通知单》下方“负责人”一栏,应由经办人所在科室科长签字确认。

  (五)《通知单》的16位编号具有唯一性。企业遗失《通知单》,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凭购销双方的纳税人识别号要求重新打印使用。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2008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已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在防伪税控系统直接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进行打印;未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或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内自行下载新表单填用。

  (二)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填开《申请单》。“一窗式”比对时,视为特殊情况,核实后予以比对通过。

  (三)企业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时,CTAIS系统自动判断该纳税人是否在当月开具了《通知单》,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系统提供的纳税人当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发了企业端《申请单》导出及税务端《通知单》导出功能。为确保办公系统的安全运行,各单位信息中心必须对每个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的台式电脑关闭U盘自动播放功能。在接收企业通过U盘形式报送的《申请单》之前,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岗必须先对U盘进行杀毒处理,然后再读取U盘数据。

  (五)此次系统推行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拓宽渠道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切实监督服务单位做好免费培训及免费发放光盘等工作,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同时要注意收集在系统推行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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