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4]21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15号               2004-10-28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凡按规定需报送有关资料的取消审批项目均作为备案管理项目,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有关资料作为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是主管国税机关据以审核纳税人相关税前扣除事项及减免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及数据准确性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明确受理、审核、资料归档环节。对按流程节点外分的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原则上由负责调查执行的分局受理;对按流程节点内分的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原则上由属地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纳税人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同时应附报备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经受理人员审核后按备案资料类型在相应栏次内加盖“备案受理专用章”,一份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三)税收管理员(责任区管理员,下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做好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工作。审核的内容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适用政策是否准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等,必要时可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及时备案情形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备案;对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见附件3),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涉嫌偷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的管理。备案资料按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备案事项涉及一个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亏损及亏损弥补、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广告费扣除等事项,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管理台帐。对信息化尚未涵盖的事项,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手工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

  (五)备案事项的管理

  1、亏损弥补取消审核后,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应按规定报送当年亏损情况的说明。纳税人发生自查补税、纳税评估补税的,应填报《补税申请表》(见附件4)及自查补税情况说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审核后办理补税申请。纳税人自查、纳税评估后发生调减亏损额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做好《亏损弥补管理台帐》的数据维护工作,确保《亏损弥补管理台帐》与纳税人申报弥补亏损额稽核的准确性。税务检查调整亏损额(包括调减亏损额及调整后补征税款)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管理数据的准确性。

  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取消审批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报送《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报以下资料: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见附件5)

  (2)《企业技术开发费分项目统计表》(见附件6)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明细帐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取消核定后,其预缴标准为:

  (1)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外,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入库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从下一年度起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一般不作调整。

  (2)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4、特殊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取消审批后,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广告费支出明细表》(见苏国税发[2003]199号附表三)。税收管理员除审核《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七》,核对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分析广告是否通过媒体发布,并按规定填报《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扣除项目》(见附件7)有关广告费扣除的内容,建立对纳税人广告费扣除的跟踪管理机制。

  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

  5、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取消审批后,纳税人除报送《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规定报送《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见苏国税发[2003]199号附表一)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以及《“两低于”计算表》(见附件8)。税收管理员除审核《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两低于”计算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外,还应按规定填报《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管理台帐》(附表9),建立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的跟踪管理机制。

  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制或由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不再实行汇总纳税的,为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其工资扣除也可按两低于原则进行。企业应在发生变化的首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改制改组的有关文件、汇总纳税的成员名单的变化情况等。

  《通知》“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中所称“行使出资者职能的部门”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不包括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

  6、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种认定时,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核销法或备抵法。以后年度需要改变核销方法的,应在变更核销方法的首个纳税年度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董事会(厂长办公会)决议等。鉴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销坏帐损失,因此纳税人不得将坏帐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7、取消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审核管理后,不再实行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规定的备案制度。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对修理费发生额异常的,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情况不清楚的,应实地调查、核实。

  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第三条(七)、(九)款规定的备案制度同时取消。

  8、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审批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单独计算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应根据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简单相加,不得根据汇总后的销售收入分析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9、取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后,纳税人除按规定报送苏国税发[2003]199号通知第三条(四)款规定的资料外,税收管理员还应按规定填报《时间性差异管理台帐-收入项目》(见附件10)的有关内容,建立监控管理台帐,并做好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的核对工作。

  10、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规定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见苏国税发[2003]121号附表十),详细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超比例原因。税收管理员应着重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必须用设备,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省国税局审批立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立项。

  (1)纳税人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立项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权限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或省国税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表样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文件附件2);

  ②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③经贸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红印章原件);

  ④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出具的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

  (2)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一律不予确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对经审核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省或省辖市国税局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1,以下简称《核准通知单》)及《准予抵扣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国产设备清单》);对不符合《暂行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的,下达《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单》(见附件11)。《国产设备清单》不得包含非生产经营性设备以及电梯、空调、轿车、洗衣机、笔记本电脑等辅助配套设备,设备名称必须明确到固定资产卡片记载的名称,凡《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名称与设备购置发票名称、固定资产卡片名称不符的,一律不予抵免。

  (3)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抵免。

  (4)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清单

  ②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3)

  ③《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4)

  (5)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款抵免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除了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外,还应核对《审核表》所列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项目名称是否与《核准通知单》所列项目名称一致;《审核表》所列设备名称、数量是否与《国产设备清单》名称、固定资产卡片名称、设备购置发票相符;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是否包括非生产经营性设备等。税收管理员还应做好按户分项目设置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台帐》(见苏国税发[2000]224号附件7)的登录工作,确保每一纳税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6)省辖市国税局除按规定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224号)规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及其分析报告外,还应报送本级审批立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2)。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按规定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国税发[200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相关表、证、单、书

  (1)备案资料清单(略)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3)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略)

  (4)补税申请表(略)

  (5)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略)

  (6)企业技术开发费分项目统计表(略)

  (7)时间性差异管理台账-扣除项目(略)

  (8)“两低于”计算表(略)

  (9)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管理台帐(略)

  (10)时间性差异管理台账-收入项目(略)

  (11)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单(略)

  (1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汇总表(略)

  (13)备案事项审核管理一览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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