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1号 2007-01-0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南昌铁路局应向我省缴纳的货运印花税,仍按原体制向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鉴于南昌铁路局对货运凭证管理能按路段划分清楚的实际,经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南昌铁路局协商,对南昌铁路局应纳货运印花税不执行按比例划分,改按实际货运发生地分别向福建、江西两省主管地税局汇总缴纳,申报缴纳期限分别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三、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加强对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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